本案系班轮货物运输纠纷,华源公司作为货物托运人,委托美国定航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为其运输货物,定航公司为此向华源公司签发了提单。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可以认定双方依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实际的行为促使合同有效成立。为此,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诚信原则,切实全面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被告华源公司在上诉中称定航公司系外国公司,无权在中国境内揽货,其签发的提单无效。可以看出,上诉人主张的“无权揽货”与“提单无效”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事实上,在托运人华源公司与承运人定航公司接触之前,还有一个中介人——上海天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为外国船公司揽货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亦即本案如航运界公认的通常做法一样,是由货运代理为外国船公司提供揽货服务,而并非外国船公司亲自揽货。至于本案天宏公司究竟是以船代的身份还是以货代的身份出现,因该问题对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效成立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法院不予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