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租赁合同中“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

  2001年8月,被告上海星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公司)受被告上海三通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通公司)委托,为三通公司将桶装液体助剂从上海运输至汕头。为此,星星公司与原告上海宇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宙物流)签定协议,向宇宙物流租借24只20英尺集装箱。星星公司将该24只集装箱装载在被告南京锦化水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化公司)的“苏林立18”轮上。该轮从上海港出发,开航时船舶无不适航情况。次日,“苏林立18”轮航行至浙江温州洞头海面遇到雷雨大风,船舶、船上货物及集装箱一并沉没。事故发生后,星星公司将集装箱灭失的消息及时通知了宇宙物流。温州海事局制作的事故调查报告书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气海况恶劣,次要原因是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当。

  涉案24只集装箱系宇宙物流向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租赁。宇宙物流已向中集公司赔付集装箱灭失损失71,700美元及租金247.8美元。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由为违约之诉。宇宙物流与星星公司之间的集装箱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宇宙物流与三通公司、锦化公司无租箱合同关系,故三通公司、锦化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温州海事局制作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未对天气海况恶劣程度作出结论,且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当也是沉船事故的原因之一,故星星公司等有关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宇宙物流未举证证明涉案集装箱价值,依据《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的集装箱全损最低赔偿额标准计算损失为每只20英尺干货箱1,280美元。星星公司在集装箱灭失后及时通知宇宙物流,故无须支付超期使用费。据此,法院判决星星公司向宇宙物流支付集装箱灭失赔偿金30,720美元、用箱费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

  宇宙物流及星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锦化公司向宇宙物流支付人民币20万元,最终解决了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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