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2年11月25日0300时左右,由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以下简称珠海打私办)征用参加海上缉私的钟孝源所有的汕尾12138渔船被撞沉没,船上21人全部落水。肇事船舶没有对落水人员进行救助,继续向...

  基本案情:1992年11月25日0300时左右,由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以下简称珠海打私办)征用参加海上缉私的钟孝源所有的“汕尾XXX”渔船被撞沉没,船上21人全部落水。肇事船舶没有对落水人员进行救助,继续向东航行。落水人员中15人被救起,其余5人死亡,1人宣告死亡。为此,钟孝源、珠海打私办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易发公司)所有的“易发”轮为撞沉“汕尾XXX”船的肇事船,并请求判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二、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易发”轮与“汕尾XXX”船发生碰撞,导致“汕尾XXX” 船沉没,应对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易发公司赔偿钟孝源人民币2390400元、港币20000元及两款项利息;易发公司赔偿珠海打私办人民币226420元、港币34276元及两款项利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易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易发公司和香港威林航业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钟孝源、珠海打私办主张“易发”轮是撞沉“汕尾XXX”船的肇事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易发”轮船首没有碰撞痕迹和损伤,“易发”轮左舷提取的附着油漆与“汕尾XXX”船的油漆不完全相同,“易发”轮经过出事海域时没有大幅度向左转向和减速,钟孝源、珠海打私办主张的碰撞位置与沉船及落水人员被救起位置的相对态势不符合当时当地的潮流,在碰撞事故发生时还有一艘从香港出来的集装箱船经过出事海域向东航行等客观事实的存在,认定“易发”轮是肇事船的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8日判决撤销该案一、二审判决,驳回钟孝源、珠海打私办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1992年11月25日0300时左右,由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以下简称珠海打私办)征用参加海上缉私的钟孝源所有的“汕尾XXX”渔船被撞沉没,船上21人全部落水。肇事船舶没有对落水人员进行救助,继续向东航行。落水人员中15人被救起,其余5人死亡,1人宣告死亡。为此,钟孝源、珠海打私办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易发公司)所有的“易发”轮为撞沉“汕尾XXX”船的肇事船,并请求判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易发”轮与“汕尾XXX”船发生碰撞,导致“汕尾XXX” 船沉没,应对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易发公司赔偿钟孝源人民币2390400元、港币20000元及两款项利息;易发公司赔偿珠海打私办人民币226420元、港币34276元及两款项利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易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易发公司和香港威林航业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钟孝源、珠海打私办主张“易发”轮是撞沉“汕尾XXX”船的肇事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易发”轮船首没有碰撞痕迹和损伤,“易发”轮左舷提取的附着油漆与“汕尾XXX”船的油漆不完全相同,“易发”轮经过出事海域时没有大幅度向左转向和减速,钟孝源、珠海打私办主张的碰撞位置与沉船及落水人员被救起位置的相对态势不符合当时当地的潮流,在碰撞事故发生时还有一艘从香港出来的集装箱船经过出事海域向东航行等客观事实的存在,认定“易发”轮是肇事船的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8日判决撤销该案一、二审判决,驳回钟孝源、珠海打私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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