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船务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被请求人建湖航运公司立即归还承租的船队案

案情

  申请人(原告):山东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江苏省建湖航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江苏省建湖县交通系统企业贷款联保集团

  2000年2月23日,原告山东华海船务有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之诉,2月26日,原告以二被申请人欠租金47万元,并疏于管理致使承租船舶中一艘驳船灭失造成经济损失近20万元为由,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归还承租船队。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湖航运公司,于1996年7月1日签定了《鲁拖601船队光船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40万人民币,一季一付,于每季1日前预付租金10万元。后双方于1998年10月达成《补充协议》,协议中申请人考虑到被申请人实际困难,同意自1998年11月起每月租金2.5万元,此前的租金仍然按照原协议执行。但是截止到2000年2月15日,被申请人仍然欠付租金达47万元,并造成一艘驳船灭失,经济损失近20万元。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保证及时、有效地收回船队,申请人申请海事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还船。 申请人就海事强制令申请提供了由担保人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提供的财产担保(一艘价值275.5万元的船舶)。

  审判

  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2000年2月26日裁定准予原告的海事强制令申请,责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基于《鲁拖601船队光船期租合同》承租的船舶(鲁拖601、鲁驳601、602、603、604、605、606、607、608船)。同日,制发了海事强制令,责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上述船舶。被告于收到海事强制令后第二天即在青岛海事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将所承租船队交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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