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决定设立>波海事法院。

  >波海事法院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内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

  >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第一审案件,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适用于>波海事法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第二、第四条的规定,>波海事法院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判工作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波海事法院的院长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波海事法院院长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波海事法院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上海海事法院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诉案件仍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波海事法院印章由我院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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