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工作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海事系统进一步推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和原则

  推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要始终坚持执法为民、服务社会的宗旨,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不断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深化执法监督,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制度建设、作风转变和廉政建设,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与方式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附件1)公开下列事项的相关内容:

  1.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名称、部门设置、管辖范围、管理职责、投诉举报和搜救污染应急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依据;

  3.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专项验收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情况以及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

  4.海事行政处罚(强制)、海事行政复议、听证的相关信息;

  5.其他海事执法相关信息。

  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海事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海事执法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海事执法信息,根据简便易行、及时有效的原则,选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码头等处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告示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办事卡片、便民手册、信息简报、航行通(警)告、法规汇编等出版物;

  3.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4.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

  5.海(江)岸电台、甚高频无线电话、短信平台;

  6.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直接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相关事项;

  7.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方式。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申请公开海事执法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等方式提供。

  三、监督保障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加强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时,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附件2)要求进行。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要求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开展情况、监督检查、评价考核、责任追究、存在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内容。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对外,办公场所秩序井然、整洁卫生,受理人员风纪严整、示证执法、用语规范。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政务中心(大厅)的设置应当符合《海事政务中心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标准》(附件3)的要求,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规范海事执法行为、展示海事执法风貌。海事政务中心(大厅)建设应考虑到海事行政相对人远程申请等需要,采取有效的便民措施;考虑到不同地域语言文化差异,鼓励各海事机构根据本地需求采取方便行政相对人的措施,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在政务中心内外使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标注。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海事门户网站,及时有效地公开海事执法相关信息。

  (四)海事执法信息的保留期限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信息的种类和内容予以确定。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附件4),从中选取与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相关的内容,编制、修订本单位的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中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公开具体项目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作适当修改,但须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机构简介,机构设置,管理职责,对外服务承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收费依据,投诉举报和搜救应急联系方式,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内容。

  其中,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应按照下列要求编制:

  1.“实施机关”、“受理部门”、“受理岗位”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确定。

  2.“办理依据”中,如有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依据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充;必要时,对项目的程序和要求有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适当补充。

  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具备条件”、“提交材料”中所确定的内容。

  4.“办结期限”是最长期限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政务公开时不得自行更改和对外公布,确需更改的,应报经中国海事局批准。

  5.凡是有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写明具体的收费标准;对于部分需要审核但不收取费用的项目,直接写明不收费;对于需要核发证书收取证书工本费的项目,由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6.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立的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在《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中未涉及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适当的补充,对外公开时按照指南的格式进行编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把政务公开的各个环节落到实处,并纳入目标考核,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将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法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各项措施。同时,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作为海事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部分,在公开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全国海事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意见》等规定的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部署依法进行。

  (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编制、公布《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相关执法部门作为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实施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开、更新和维护各自产生的海事执法信息。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推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通知》(海法规﹝2006﹞3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

  2.《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

  3.《海事政务中心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标准》

  4.《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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