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涛律师,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证,英语专业八级证书,精通民商事法律,对外商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公司法及合同法等有深入研究。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娴熟的工作技巧,能用流利的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独立办理过多起外商投资项目、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船舶制造经纪项目、海运索赔纠纷以及其他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的行业包括能源、船舶制造、机械、房地产、IT等行业,受到众多当事人好评,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

擅长办理外商投资、外资并购、国际贸易、海事海商、股权转让、公司法务、 涉外婚姻家庭等法律事务,业务主要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调查,法律谈判,法律文书起草审查,企业设立、并购、重组及清算,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及仲裁等。专业、敬业、负责,切实维护您及贵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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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在京发布

  3月18日,中国海商法协会(海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步发布《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海协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海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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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胶东国际海商法治论坛在青举办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政府胶东五市经济圈一体化建设,深入研究与探讨航运法治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航运法治发展的新趋向。8月15日,由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联合青岛大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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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局、海警、边防等单位开展联合巡航确保开渔期间船舶安全

9月1日是黄渤海休渔期结束的第一天,大连正式迎来开海季。大连海事局星海海事处、大连海警局中山工作站、老虎滩边防派出所、渔政、渔监、虎滩街道及中山区商务局等单位开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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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法律

提单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_海上保险_海事海商法律_文章_上海海事海商网

提单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上海星星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公司)。

  被告皇家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皇家保险)。

  2000年12月12日,星星公司填写了皇家保险提供的综合运输责任保险投保书,选择投保附加险中的(c)受托人责任保险和(g)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有效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在投保书所列的基本险a提单责任保险中 “损失记录:请注明在过去五年中发生的所有提单项下的索赔/损失”一栏中,星星公司填写为“无”。

  2001年2月13日,星星公司以传真方式通知皇家保险决定投保该投保书中列明的险种:(a)提单责任保险和(b)财务损失,接受免费赠送(d)包装责任保险,并要求将air sea transport inc.、shanghai air sea transport inc.(星星公司)、air sea air cargo inc.、air sea transport (hk) ltd.、bondex air & sea logistics inc.、bondex china co., ltd.、haicheng air sea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agent co., ltd.、china logistics co., ltd.、和air sea transport (canada) inc.等九家公司一并列入保险单,保险期间为2001年2月1日至2002年1月31日。上述被保险人中,只有air sea transport inc.、bondex china co., ltd和china logistics co., ltd.有自己的提单。星星公司和air sea transport inc.曾经被作为共同被告,发生提单责任项下的索赔和涉讼,但星星公司未将上述事实告知皇家保险。

  2001年2月15日,皇家保险签发了保险单,星星公司与其他八家公司为被保险人,险种为公众责任险下的提单责任保险、财务损失(错误和漏保)保险,以及包装责任保险,保费为47,630美元。涉案保单中公众责任险规定的责任范围为: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保险单中规定被保险人的义务为: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对投保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另查明,2001年6月,air sea transport inc.为提单承运人、福建亚明电器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提单项下的货物被无单放行。2002年1月21日,该起无单放货纠纷被托运人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2002年3月25日,厦门海事法院以星星公司并非提单承运人,也无证据证明星星公司是无单放货的责任人为由驳回了托运人的起诉。星星公司为应诉发生律师费计人民币33,480元。2002年4月11日皇家保险通知星星公司:由于星星公司在投保时有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保险单从签订之日起就属无效保险单,皇家保险不承担该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由于皇家保险拒绝保险理赔,星星公司遂起诉请求确认涉案保险合同有效;皇家保险赔付星星公司因涉讼产生的案件处理费用。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星星公司与皇家保险之间订立的是海上保险合同。但对星星公司而言,其仅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提单项下发生的责任赔偿,并无损失产生,也不必承担责任,其不具有可保利益,就该险种为内容的保险合同应为无效。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星星公司投保时,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所有被保险人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但星星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皇家保险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退还保险费。上海海事法院遂判决:对星星公司要求确认涉案保险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星星公司要求皇家保险支付因涉讼产生的案件处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星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海商法》规定,以提单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属于海上保险合同,提单项下海上保险事故的法律责任理应由《海商法》调整。原判依据《海商法》对涉案保险合同的是否成立作出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星星公司作为承运人的签单代理,有可能承担提单项下货物的装卸等承运人责任,即享有提单责任险下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认定有效。但在涉案保险事故中,星星公司仅为air sea transport inc.在装货港的签单代理人,与在目的港无单放货行为无涉,不承担有关提单项下的责任,不涉及提单责任险下的保险利益问题。星星公司在原投保书提单责任险中关于近五年内“无”索赔或损失记录的陈述属实。但在要求将其与另外8家单位列入保险单时,星星公司未将自己和air sea transport inc.曾经被列为共同被告,发生过提单责任项下的索赔和涉讼的事实如实告知皇家保险,构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皇家保险拒赔理由依法有据。星星公司在厦门海事法院涉讼的案件中不负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用不构成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皇家保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判适用法律正确,但关于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星星公司要求皇家保险赔偿律师费损失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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