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涛律师,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证,英语专业八级证书,精通民商事法律,对外商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公司法及合同法等有深入研究。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娴熟的工作技巧,能用流利的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独立办理过多起外商投资项目、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船舶制造经纪项目、海运索赔纠纷以及其他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的行业包括能源、船舶制造、机械、房地产、IT等行业,受到众多当事人好评,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

擅长办理外商投资、外资并购、国际贸易、海事海商、股权转让、公司法务、 涉外婚姻家庭等法律事务,业务主要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调查,法律谈判,法律文书起草审查,企业设立、并购、重组及清算,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及仲裁等。专业、敬业、负责,切实维护您及贵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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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在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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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胶东国际海商法治论坛在青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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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局、海警、边防等单位开展联合巡航确保开渔期间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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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法律

“卡帕玛丽”轮抵押合同纠纷案_船舶扣押_海事海商法律_文章_上海海事海商网

“卡帕玛丽”轮抵押合同纠纷案

 提要:船舶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案情]

  申请人:英国钱斯利公司。

  被申请人: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

  1990年9月27日,申请人和柏林人银行 (共同称为银行方)与被申请人(作为借款方)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方贷款给被申请人总额为310万美元的款项,用于经营被申请人所属的塞浦路斯籍“卡帕玛丽”(kappa mary)轮(该轮于1992年10月16日更名为“帕玛”(pamar)轮,仍为塞浦路斯籍);柏林人银行委托申请人为其代理人,负责处理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似及贷款的日常管理事务;被申请人应分6次,以等量连续分期付款的形式向代理人偿还贷款,每隔6个月偿还285,000美元。同日,申请人作为抵押权人,被申请人作为船主,双方签订了船舶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和柏林人银行联合向船主提供310万美元的贷款,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帕玛”轮设置抵押。1990年9月27日14时30分,申请人作为抵押权受益人在塞浦路斯利马索尔由。当地登记官作了抵押登记。

  因其他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并拍卖“帕玛”轮,申请人于1 994年7月27日向海事法院提出债权登记申请,请求法院确认至1995年3月31日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抵押债权本息共3,663,920.10美元。

  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债权请求全部予以承认。双方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申请人还向法院提供了《塞浦路斯共和国海商法(暂行条例)》。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帕玛”轮悬挂塞浦路斯共和国国旗,故处理本案的实体争议应适用塞浦路斯共和国的法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了抵押和贷款合同,并就“帕玛”轮设置抵押进行了登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和被申请人以其所属“帕玛”轮对申请人设立的抵押权符合塞浦路斯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应确认有效。申请人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被申请人主张抵押债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的3,663,920.10美元抵押债权应予认定。

  据此,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塞浦路斯共和国海商法(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6年2月29日判决:

  确认申请人英国钱斯利公司对被申请人希腊山奇土海运有限公司所属“帕玛”轮的抵押债权成立;其抵押债权为3,663,920.10美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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